美国L-1签证是一种非移民工作签证,允许跨国公司将管理人员、高级主管或专业知识人员从海外分公司、母公司、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调派到美国工作。要满足L-1签证的申请要求,申请雇主(美国实体)和外国实体必须具备合格的关联关系(Qualifying Relationship)。同样,EB-1C绿卡申请和L-1签证一样,也要求美国实体和外国实体必备合格关系。
据《移民和国籍法》(INA)及相关法规要求美国实体与外国实体之间具有以下关系之一: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(Parent-Subsidiary Relationship);分公司关系(Branch Relationship);关联公司关系(Affiliate Relationship);合资企业关系(Joint Venture Relationship)。
关于关联公司构成合格关系,需要特别注意:一般而言,符合L-1要求的关联公司关系可以通过多数股权控制来确立。例如,A公司拥有美国实体B公司51%的股份以及中国实体C公司51%的股份, 则美国B公司和中国C公司符合L1签证的要求,允许C公司的管理人员、高级主管或专业知识人员调派到B公司工作。
如果持股比例不足多数,只有在实际上拥有控制权的情况下,才能构成关联关系。这可以通过公司展示其对管理和政策的控制来证明。例如,如果A公司仅拥有B公司50%的股份,而剩余的50%分散在其他5个股东手中(每人10%),A公司可以主张由于其他股份分散在多个小股东手中,因此它实际上对公司具有控制权。
另外,共同个人股东组成团体所有(Ownership by a Common Group):当两个子公司均由同一群体的个人股东所有和控制,且每个人持有和控制的大致股份相同时,便构成了关联关系。例如,美国实体M公司由A、B、C、D 四个人持股拥有,那么中国实体N公司也必须由A、B、C、D四人持股拥有,缺一不可、也不可以多出其他合伙股东。
最后,律所提醒所有申请人:美国绿卡、签证方面申请不仅仅是填写并提交相关表格,申请人还需要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符合相对应的申请条件。作为长期和移民局打交道的移民律师,会比普通申请人更加熟悉移民局的流程和“喜好”。如有专业移民律师帮忙出谋划策。可以增加申请成功的机会。美国绿卡申请也有很多途径,如果想知道自己适合哪个途径,是否符合条件,可以听听专业律师的建议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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